(2023年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发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并对重大资本运作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公司规划科技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二)重点研究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
(三)关注公司重要客户、重点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
(四)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
(五)对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六)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七)对公司跨行业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拟订公司中期和长期发展,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的动态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拟订的发行新股、公司债券及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部门应根据审查修改意见对可行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公司相关部门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前款列示之外的人员不得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二十二条 需经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