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 责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实施审核程序和会议组织及文件准备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相关工作,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有关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至少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公司主管部门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