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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相应调整。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83元/股(调整后)。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曹亚、杜兰、于李胜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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