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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3-079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则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贸易经纪与代理。许可经营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临床检验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械研发、制造、批发、零售。

增加后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贸易经纪与代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许可经营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临床检验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械研发、制造、批发、零售;住宿服务。

本次增加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据此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其他修订情况

除前述因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外,根据2023年9月生效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二条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万股,于2017年7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814,325股,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万股,于2017年7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814,325股,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4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临床检验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械研发、制造、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贸易经纪与代理。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临床检验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械研发、制造、批发、零售;住宿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贸易经纪与代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5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6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票并披露。 ……
7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8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9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 管治相关的战略规划、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二)关注研究公司ESG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审议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 (四)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及机遇,并就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10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注: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规则需要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 年 12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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