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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编制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制定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七、关于无需编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

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八、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最近三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认定,出具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雷波涛

何 明

陈 波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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