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大华核字[2021]002988号 |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1-2 | |
二、 |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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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2988号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涉及的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新晨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新晨科技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新晨科技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新晨科技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大华核字[2021] 00298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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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新晨科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项目合伙人) | 李 峰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帅银凤 |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