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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

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

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七)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九)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股东及其他关

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出具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进行检

查。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

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如有)等文件。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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