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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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