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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3%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1%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3%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1%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以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准。(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以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准。
3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自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4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0.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授权公司管理层决策后实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授权公司管理层决策后实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此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备查文件

1、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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