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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先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系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交易各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朱战军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署硅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公司与协鑫科技苏州产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硅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朱战军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程 博___________ 张利军___________

霍佳震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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