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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了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董事会相关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2022年12月26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未完成注册程序,为了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事项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2月25日。除上述延长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上述两个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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