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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联域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东联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钱可元、樊华、余立军

2023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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