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完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和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建立在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公司股东回报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如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配方式,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如利润分配方案为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经营的实际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及外部融资环境和成本等内外部因素制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