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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为子公司华营建筑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为子公司华营建筑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工作,为了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提请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2月26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本

次发行工作,为了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第6项、第10项除外)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26日,授权事项中第6项、第10项的授权有效期仍为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届满之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现在及将来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议案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现在及将来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杨杨 陈建根 邢以群 张美华 谢鹏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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