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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尚环境: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2012〕37号)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 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同时,公司两次现金分红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4个月。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两次现金分红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4个月。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相对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在经营规模、跨区域经营以及技术研发实力等方面,尚有较大的发展成长空间,因此目前公司正处于成长期,未来经营发展仍需较大营运资金支出的安排。因此,目前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10%。未来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阶段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股票股利分红的比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东方便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服务;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未来战略发展需要调整分配政策。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不利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其他外部经营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出现年度经营亏损或营业利润同比上年下滑50%以上;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根据需要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东方便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服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七、本规划的生效及执行

本规划的执行、决策等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生效。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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