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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上述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提名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工作小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以及兼职情况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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