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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我们对董事会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高爱好:

袁朝春: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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