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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股东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股东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股东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股东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监事时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也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股东监事前,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股东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10日内提出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为有效投票权总数。第七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第八条 股东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股东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股东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股东监事当选。

第九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第十条 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股东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股东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股东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股东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股东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股东监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股东监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股东监事。

(二)经股东大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股东监事的,致使当选董事、股东监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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