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第七条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每次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还可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