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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11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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