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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2019年2月,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江西省国资委变更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润”)。中国华润控制的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消食健胃片、风寒感冒颗粒、复方丹参片、肾石通颗粒、小柴胡颗粒、板蓝根颗粒、健儿消食口服液、强力枇杷露在产品成分和适应症上与公司产品基本相同,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中药业要约收购报告书》。

二、同业竞争承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控股”)于2019年2月25日分别出具《关于避免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华润医药控股做出如下承诺:

为保障江中药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此承诺中本公司指“华润医药控股”)就避免与江中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江中药业本部及江中药业于2019年1月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江西南昌桑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南昌济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部分医药产品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转让、一方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解决上述华润三九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江中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存的同业竞争问题。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在本公司控制江中药业期间,本公司将依法

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再发生与江中药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江中药业主要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江中药业,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江中药业或其控股企业,但与江中药业的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若江中药业决定不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30日内未就是否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本公司,则应视为江中药业已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行从事、经营该等新业务。

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与江中药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江中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江中药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江中药业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中国华润做出如下承诺:

为保障江中药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此承诺中本公司指“中国华润”)就避免与江中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江中药业本部及江中药业于2019年1月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江西南昌桑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南昌济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部分医药产品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转让、一方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解决上述华润三九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江中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存的同业竞争问题。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在本公司控制江中药业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再发生与江中药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江中药业主要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江中药业,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江中药业或其控股企业,但与江中药业的主要产品

相同或者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若江中药业决定不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30日内未就是否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本公司,则应视为江中药业已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行从事、经营该等新业务。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与江中药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江中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江中药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江中药业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同业竞争解决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聚焦于核心领域及产品,部分产品已逐步停止生产销售。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停止生产销售风寒感冒颗粒、板蓝根颗粒、强力枇杷露、小柴胡颗粒及复方丹参片。根据华润三九提供信息,截至2023年11月30日,华润三九及其子公司已停止生产销售消食健胃片、健儿消食口服液、肾石通颗粒。

公司与华润三九已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风寒感冒颗粒、板蓝根颗粒、强力枇杷露、小柴胡颗粒及复方丹参片2022年营业收入合计约2,016万元,占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比例很小,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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