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修订稿)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性等事项进行了切实、详尽的论证和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和科学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
何 琪
周 波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