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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伦生物: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证券代码:688163 证券简称:赛伦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8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自2017年9月22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的任期届满。

近日,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为确保公司董事人数以及独立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定要求,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的离任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庄建伟先生、章建康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说明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并征求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叶榅平先生、傅以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若独立董事候选人叶榅平先生、傅以尚先生的任职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职务。调整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委员会现名单召集人拟调整名单拟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刘军岭、庄建伟、范志和刘军岭刘军岭、傅以尚、范志和刘军岭
提名委员会章建康、庄建伟、范铁炯章建康傅以尚、叶榅平、范铁炯傅以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庄建伟、刘军岭、石铁流庄建伟叶榅平、刘军岭、石铁流叶榅平
战略委员会范志和、范铁炯、章建康范志和范志和、范铁炯、叶榅平范志和

以上委员任期均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中,叶榅平先生、傅以尚先生的任职生效前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榅平先生、傅以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特此公告。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叶榅平,男,197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任湖北警官学院教师;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攻读厦门大学博士学位;2007年7月至今,历任上海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

傅以尚,男,197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学士、法学硕士,专职律师。1999年10月至2002年9月,任广西柳江县纪委科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9月,任广东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年7月至2010年6月,任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副主任科员;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上海市税务局副主任科员;2012年9月至2020年11月,历任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副主任科员、四级主办; 2020年11月至今,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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