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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每年的第1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其中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二条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四条 若《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比本制度有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上述情况下,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依法锁定期间,其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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