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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8、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刊载网站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九条 相关信息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披露之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3、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4、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5、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6、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主要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部门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合的义务,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1、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签字;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的监事审核签字;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批准,并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经理或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签字;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的监事审核签字;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批准,并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经理或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已披露信息材料的存档和整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5、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监事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监事会应当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各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经理。

3、子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主要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公司可以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书面知会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和/或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和/或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实施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专线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监局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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