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事前收到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变更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就上述事项,与原聘任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取得对方同意。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窦林平 张善英 方芳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