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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2.人员组成

第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4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6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支窗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3.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4)对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进行审核;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交议案提交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决策程序

第10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公司内部控制检查报告;

(7) 其他相关事宜。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的法律法规;

(4)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5.议事规则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15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列席会议。

第16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附 则

第21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22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3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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