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鼎元生态关于协议收购南昌水业集团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飞灰填埋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有利于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满足上市公司合规监管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的扩大;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二、关于签署2023年度经理层成员契约化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签署2023年度经理层成员契约化协议,符合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兼顾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任期考核管理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独立董事签名:
邵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