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鼎元生态关于协议收购南昌水业集团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飞灰填埋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签名:
邵 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