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证券代码:873703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兴创大厦702室)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权属及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君兴业: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本企业指和君兴业,下同)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三、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六、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本企业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本企业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君兴业:
“一、持股意向: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非自然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人/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较发行前有所提高。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司的盈利水平能否保持同步增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产能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公司品牌美誉度和研发能力的持续提升,公司的稳健发展将得到有力保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巩固现有核心产品及应用领域的竞争优势,并通过产品研发、拓宽产品应用领域,加大新产品推广力度,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二)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
公司作为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推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工艺创新及生产经验。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优势产品的产能规模,扩大生产及业务规模,提升公司产品技术水平,争取早日完成建设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四)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
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六)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确定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的分红原则、分红条件、程序及方式,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就履行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承诺: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三、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四、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五、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君兴业
“一、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5、本人/本企业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和君兴业: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人/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本企业确认,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
“一、在今后的公司经营活动中,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如无市场价格可以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将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二、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规范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其他股东利益。
四、强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
员擅自批准发生新的违规资金往来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五、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通过严格的奖惩措施,彻底杜绝不规范的资金往来事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君兴业
“一、本人/本企业已向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有),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二、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三、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本企业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七)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公司
“一、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二、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如果本公
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严格按照《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二、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本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
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40%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4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4、其他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拟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本预案内容规定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将暂停从公司处领取50%薪酬、股东分红或津贴,直至本人按本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九)关于防范资金占用及规范对外担保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君兴业:
“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要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严格限制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与公司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资金,不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身份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三、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要求发行人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本人/本企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四、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职权,不滥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十)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公司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五、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做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十二)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相关事宜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
“若公司因任何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到追溯,包括但不限于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的款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将敦促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员工按期足额缴交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十三)关于监检证书情况的承诺
(1)公司
“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逐步规范,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压力容器产品出厂前均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①公司将在新签订单时与客户协商,为产品出厂前办理
监检证预留合理时间;②公司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划分产品是否为压力容器产品,确保不存在应当划分为压力容器产品而未划分的情形;③公司将合理安排采购和生产计划,尽量压缩产品生产周期,为办理监检证预留更多时间;④针对一次采购多台产品的客户,根据客户要求的产品到达施工现场排期,优化排产顺序,为办理监检证预留更多时间;⑤对于需求较为紧急的压力容器产品订单,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交货期较短的供应商,对于备货周期较长的原材料,公司与供应商做好预先沟通,尽量压缩采购周期;⑥公司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同步整理申报监检证相关资料,在产品制造完毕后尽快报送监检部门,并安排专人跟进监检证办理流程,加快推进监检证办理;⑦将报监时效纳入经办员工的绩效考核;⑧针对交货期临近但尚未取得监检证的压力容器产品,公司与客户协商争取取得监检证后发货;
⑨公司通过压缩运输周期,争取办理监检证书的时间;⑩公司将继续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出厂前均经制造监检合格后由监检员打监检钢印;?公司确认报告期内未因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前未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并将持续关注主管部门监管情况。若公司因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未取得监检证被主管部门责令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公司将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将督促公司落实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压力容器产品出厂前均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若公司因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未取得监检证被主管部门责令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本人将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若公司因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未取得监检证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被进一步采取停止制造或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前述行政处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十四)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1)王振、王大勇、陈永倬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二、自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三、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四、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2)麦岛6号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麦岛6号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麦岛6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二、自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麦岛6号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三、麦岛6号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麦岛6号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四、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麦岛6号将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承诺赔偿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2052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633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170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1-714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1-873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914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1-96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917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916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23.45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交易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
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公司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前未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存在的法律风险
公司生产的高效换热器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均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并受到主管部门严格的监督检验。
公司下游客户大部分在产业链上具有较强主导地位,应客户要求,公司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在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完成制造过程监检合格并打上监检钢印后即出厂,在客户使用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应办理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的特种设备产品均在确认收入前取得监督检验证明文件。报告期各期,公司出厂前未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的特种设备产品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77%、51.84%、22.22%和2.8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前未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可能被主管部门责令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若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改正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炼油及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化工新材料等领域。相关领域的客户主要为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分、子公司),且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较高。相应的,公司在某一期间内的业务及客户会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5.84%、75.04%、
53.68%和77.22%。未来经营过程中,若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出现
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订单量萎缩或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受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景气度影响的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炼油及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化工新材料等行业,下游行业的发展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国家宏观经济增速和下游客户新增投资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所应用的化工品如乙烯、丙烯、乙二醇、碳酸二甲酯等有较强的周期性,价格波动频繁,市场行情多变。2020年以来,受到贸易摩擦、全球经济复苏、能耗“双控”政策、油气煤等上游资源品价格变化、市场消费信心修复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化工产品价格呈现先上涨后回落再逐步修复的过程。化工产品价格的不利波动可能影响下游客户上马相关化工项目的意愿,进而影响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
近年来,受石油化工行业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炼化一体化和“碳中和、碳达峰”等行业政策的影响,公司下游客户行业新建产能逐步释放,同时也面临淘汰落后低效产能、产业结构调整的情形。从下游客户固定资产投资来看,公司代表性的客户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2023年度炼油化工及新材料相关的预计资本性支出分别为340亿元和633亿元,相较于近五年的资本性支出处于中高位水平,同时侧重减油增化、新材料新技术、炼油结构调整等转型升级。工信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高端聚烯烃、特种工程塑料等高端产品的发展路径,高端产品的国产化需求将影响下游客户对于未来产能的扩张方向。如果公司产品无法适应下游行业对于转型升级、高端产品的需求,将影响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
综上,未来若宏观经济增速下滑、产业政策收紧、化工产品价格的不利波动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从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的高效换热器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分为板材、管材、锻件等,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市场需求和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在生产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持续大幅上涨,或者
公司产品售价未随着原材料成本变动作相应调整,公司生产成本将显著增加,因此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经营风险。
(五)外协供应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高冷凝换热器中的换热管主要由外协供应商维联传热根据公司设计方案进行来料加工,维联传热外协加工的金额分别为1,848.22万元、2,201.36万元、1,662.15万元和1,053.49万元,占各年外协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8.02%、
58.73%、56.61%和49.35%。未来如果维联传热的加工产能无法满足公司需求,或双方合作出现分歧,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7,862.69万元,占流动资产和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3.77%和20.56%。在2023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中,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重为47.62%。未来,如果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竞争加剧,都可能导致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应收账款回款放缓甚至是无法顺利收回的情况,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和资金周转。
(七)毛利率无法长期维持较高水平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63%、50.35%、42.09%和43.70%,整体处于较高水平。未来,公司所处的行业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逐步加剧导致产品价格下降,原辅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下降。
(八)未取得产权证书房屋及建筑物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存在合计1,566.85平方米的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占公司房屋及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约为6.99%,该等房屋及建筑物主要用于临时仓储、生产辅助等用途。上述房屋及建筑物涉嫌未批先建,存在被拆除或廊坊广厦被处罚的风险。
(九)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之后,公司将新增年产10,000吨高效换热器的生产能力。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未能预计的市场环境变化,宏观经济形势或行业环
境的不确定发展、公司下游市场需求出现下滑,公司将可能出现销售不及预期导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项目实施受阻、生产经营场地、软硬件设备、人员闲置等情形,进而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63号),同意广厦环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广厦环能”,股票代码为“873703”。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2月5日
(三)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四)证券代码:8737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4,6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76,9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7,2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2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2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4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2,6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5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2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3.45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5,965.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7,465.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不低于2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分别为11,922.11万元、12,501.49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3.16%、26.03%,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Beijing Groundsun Technology Co., Ltd. |
证券代码 | 873703 |
证券简称 | 广厦环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7226688971 |
注册资本 | 59,65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韩军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1年2月21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6月4日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兴创大厦702室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097室 |
邮政编码 | 102627 |
电话号码 | 010-82864488-196 |
传真号码 | 010-82864499 |
电子信箱 | gszhengquan96@163.com |
公司网址 | www.groundsun.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范树耀 |
投资者联系电话 | 010-82864488-196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专用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产品设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高效换热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 |
所属行业 |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 高通量换热器、高冷凝换热器、波纹管换热器、降膜蒸发器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韩军。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韩军直接持有公司37,632,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3.0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和君兴业直接持有公司5,88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86%。韩军持有和君兴业95.40万元出资份额,出资比例为45.43%,并担任和君兴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和君兴业。综上,韩军直接持有公司63.09%的股份,通过和君兴业间接控制公司9.86%的股份,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合计72.95%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韩军女士,196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6年8月至1992年2月,任沈阳仪器仪表工艺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2年3月至1996年7月,任沈阳市广厦热力设备开发制造公司总经理;1996年8月至2001年1月,任北京广厦环宇热力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2月至2015年4
月任广厦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02年2月至2014年9月,任北京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11月至今,任廊坊广厦执行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广厦环能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1 | 韩军 | 直接持股 | 37,632,000 | 董事长 |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间接持股 | 2,671,284 | ||||
2 | 刘永超 | 直接持股 | 8,604,747 | 董事、总经理 |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3 | 范树耀 | 直接持股 | 2,352,000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4 | 马庆怀 | 直接持股 | 3,528,000 | 副总经理 |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5 | 贺英盈 | 间接持股 | 50,568 | 职工代表监事、主管会计 |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426,396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2.84%,其中延期交付319,796股,非延期交付106,600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认购金额(万元) | 实际认购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韩军 | 董事长 | 800.00 | 80.00% | 核心员工 |
2 | 范树耀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00.00 | 10.00% | 高管、核心员工 |
3 | 马庆怀 | 副总经理 | 100.00 | 10.00% | 高管、核心员工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股本情况 | 发行后股本情况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发行后股本情况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韩军 | 37,632,000 | 63.09% | 37,632,000 | 50.41% | 37,632,000 | 48.9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北京和君兴业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5,880,000 | 9.86% | 5,880,000 | 7.88% | 5,880,000 | 7.65%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前的员工持股平台 |
刘永超 | 3,528,000 | 5.91% | 3,528,000 | 4.73% | 3,528,000 | 4.59%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董事、总经理 |
马庆怀 | 3,528,000 | 5.91% | 3,528,000 | 4.73% | 3,528,000 | 4.59%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 副总经理 |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王振 | 2,352,000 | 3.94% | 2,352,000 | 3.15% | 2,352,000 | 3.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王大勇 | 2,352,000 | 3.94% | 2,352,000 | 3.15% | 2,352,000 | 3.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范树耀 | 2,352,000 | 3.94% | 2,352,000 | 3.15% | 2,352,000 | 3.0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陈永倬 | 1,176,000 | 1.97% | 1,176,000 | 1.58% | 1,176,000 | 1.5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上海麦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麦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50,000 | 1.42% | 850,000 | 1.14% | 850,000 | 1.1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106,600 | 0.14% | 426,396 | 0.5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06,610 | 0.14% | 426,439 | 0.5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2,345 | 0.14% | 409,381 | 0.5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中创信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 | 75,000 | 0.10% | 300,000 | 0.3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53,305 | 0.07% | 213,219 | 0.2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江苏圣贤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 - | - | 61,228 | 0.08% | 244,913 | 0.3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 - | - | 61,228 | 0.08% | 244,913 | 0.3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廊坊市瑞江物资有限公司 | - | - | 61,228 | 0.08% | 244,913 | 0.3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张家港保税区恒隆钢管有限公司 | - | - | 61,228 | 0.08% | 244,913 | 0.3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1,228 | 0.08% | 244,913 | 0.3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59,650,000 | 100.00% | 60,400,000 | 80.91% | 62,650,000 | 81.47%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 | - | 14,250,000 | 19.09% | 14,250,000 | 18.53% | - | - |
合计 | 59,650,000 | 100.00% | 74,650,000 | 100.00% | 76,900,000 | 100.00% | - | - |
注1:若有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注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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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韩军 | 37,632,000 | 50.41%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2 | 北京和君兴业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5,880,000 | 7.88%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3 | 刘永超 | 3,528,000 | 4.73%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 | 马庆怀 | 3,528,000 | 4.73%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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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5 | 王振 | 2,352,000 | 3.1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6 | 王大勇 | 2,352,000 | 3.1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7 | 范树耀 | 2,352,000 | 3.15%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8 | 陈永倬 | 1,176,000 | 1.5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9 | 上海麦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麦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50,000 | 1.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10 |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06,61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59,756,610 | 80.05% | -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韩军 | 37,632,000 | 48.9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2 | 北京和君兴业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5,880,000 | 7.65%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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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3 | 刘永超 | 3,528,000 | 4.59%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 | 马庆怀 | 3,528,000 | 4.59%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5 | 王振 | 2,352,000 | 3.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6 | 王大勇 | 2,352,000 | 3.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7 | 范树耀 | 2,352,000 | 3.0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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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8 | 陈永倬 | 1,176,000 | 1.5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9 | 上海麦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麦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50,000 | 1.1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10 |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426,439 | 0.5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60,076,439 | 78.12% | -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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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5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72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说明计算基础和口径)
本次发行价格为23.4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3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4.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67元/股,全额行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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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63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26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57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51,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898,218.8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1,851,781.12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3〕1-17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3年11月28日10时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75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98,218.88元(不含税)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1,851,781.12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15,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06,851,781.12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2,989.8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339.5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2,294.5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643.0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审计及验资费:506.00万元;
3、律师费:160.38万元;
4、文件制作费:16.91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1.9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2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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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2,185.1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7,111.74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1月24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25.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425.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7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69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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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授权了董事会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1 |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 110906097310868 |
2 |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地支行 | 650006500 |
3 | 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盛街支行 | 0200262119200059525 |
4 | 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642335541 |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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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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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保荐代表人 | 杨宇威、韩东哲 |
项目协办人 | 唐玄 |
项目其他成员 | 宋双喜、吕佳、谌东伟、张子韬、成诚、吕博、李爱东 |
联系电话 | 010-86451357 |
传真 | 010-85150300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