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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认真、审慎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给公司整体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八)公司与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下属公司北京新希望六和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徐闻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少数股权,并且后续由北京新希望六和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体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等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公司编制的《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的规定,并且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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