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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道信息: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3-086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4199.91万元变更为14198.81万元,公司总股本将由14199.91万股变更为14198.81万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99.91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98.81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199.91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198.81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一条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本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因故离职或被解聘,补选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根据治理需要或监管要求选举独立董事的,其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根据治理需要或监管要求选举独立董事的,其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不具备任职资格或能力、未能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条(一)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一)第 4 项或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一)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是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括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事项的适用本条(一)的规定。 除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2、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3、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以及除对子公司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一)的规定,已按照本条(一)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批;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批;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二)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之(二)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本条(四)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状况和资金供需情况提出和拟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 2、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如果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利润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于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投资规划、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和要求等因素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状况和资金供需情况提出和拟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如果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利润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于公司的用途; 5、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投资规划、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和要求等因素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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