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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净科技: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或解散、清算; (二)修改本章程; (三)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清算,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二)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三)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回购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发行任何种类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
第一百〇一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 董事任期从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〇五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1 年内)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1 年内)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中独立董事3名。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需另电话询问是否已经收到,并以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成功到达被送达人特定服务器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将《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最终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全权负责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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