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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股东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提供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要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4、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所投资项目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长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二)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提交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四)送达董事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六)监事会审核;

(七)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五)监事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应尽快形成公告文稿,报经监事会主席审定签发,审定签发的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董事会秘书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审核签署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告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二)简明扼要、文字通俗易懂;

(三)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四)无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为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刊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刊载于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并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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