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123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20.08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数量。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未达成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部分未达成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9.6044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