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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3—196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案件地位:被告

3、诉讼金额:156,059.08656万元

4、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预计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近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原告马先锋因商业秘密侵权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马先锋

被告一: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混同公司被告一、二、三共同支付商业秘密侵权费用135,734万元,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禁止三被告继续使用该两项商业秘密;

(2)判令混同公司被告一、二、三共同连带支付上述费用按一年期贷款利率3.55%计算利息20,325.0865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马先锋主张其在职期间通过月度会议等渠道挖掘了两个项目,负责主导项目、独自完成设计项目核心方案,被告已采纳了原告提供的成本改善设计项目方案。原告认为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原告马先锋曾系公司子公司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其就职期间为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随后马先锋就其在职期间加班工资、配股、年终奖损失、项目提成、经济赔偿金等事项共计18,030,890.30元提起仲裁及诉讼。2021年12月8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5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确认马先锋与广西正邦广联于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西正邦广联向马先锋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马先锋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108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马先锋与被告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先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495.25元;3、被告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先锋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解除原告马先锋与被告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其

附件《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约定的保密协议条款;5、驳回原告马先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马先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二审,并变更一审中的一个上诉请求“三被上诉人支付项目提成17,938,650元”为“三被上诉人支付项目商业秘密的利益69,664.165万元及禁止三被上诉人使用两个项目的商业秘密”。2023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桂01民终8983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先锋的项目提成在合同中并未有约定,亦没有证据显示马先锋的项目已实际实行并获得利益,故其主张项目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马先锋可另行主张。马先锋提出的禁止使用商业秘密,移交公安等主张,因均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原告马先锋提起本次诉讼。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3年4月2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人民币699,939.06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87,069.9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12,869.1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自前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公告至2023年8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人民币241,512.88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709.6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40,803.2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诉讼事项外,公司尚存在其他小额合同纠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预计对公司的影响较小。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2、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593号《仲

裁裁决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桂0108民初1202

号《民事判决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桂01民终8983号《民

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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