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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康口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各级子公司,下同)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形成明确的内部管理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同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开展,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五条 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分红的资金需要,应当优先满足公司集团内部资金需求,不得因理财需要而恶意拖欠相关单位应付账款和违规占用对方资金。委托理财仅可投资于保本产品,或风险等级较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债券、保本型证券收益凭证和其它经交易所认可

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级别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管的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评定。第六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滚动使用、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自有闲置资金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或对闲置募集资金的合理预计,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下确定相关额度,并按《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财务授分权管理体系》设定的权限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委托理财工作,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并按照《财务授分权管理体系》设定的权限标准进行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后的方案开展委托理财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文档应尽可能详细地列明投资的性质,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或赎回措施, 以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公司资金部门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第十九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可随时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财务部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 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所有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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