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3、我们同意将上述变更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浩 | 张兆林 | 陈启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