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陪同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材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召开前,
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时,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报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