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董事人员调整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我们从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多方面进行资格审核,我们认为李宁先生、陈灵明女士作为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之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之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推荐李宁先生和陈灵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