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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本公司、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包括以下情况:

(一)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有关重要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秘书,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会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和附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五条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是:招股说明书(或其他证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在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时报告、在本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报告。第六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执行。第七条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当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披露

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设立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网站披露;其他公共传媒及本公司网站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九条公司应当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一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发布的信息披露报告,在本公司网站披露或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并发布。

第二章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审定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风险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将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行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独立董事行使部分特别职权的情况;如独立董事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披露事宜。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按相关要求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在交易所网站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等工作。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和附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报告流程,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九条总行相关部门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编制并发布信息披露报告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工作,并在本公司网站或规定的渠道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负有融资职责的部门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行长、董事会秘书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报告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在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和附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在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拟写书面报告,经行长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通报或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运转情况或在获得报告或通报后,应及时启动信息披露工作。

需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无需报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起草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可结合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对临时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临时报告及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和经营数据应详实准确。临时报告由相关部门报经行长审阅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根据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将临时报告提

交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或网站予以披露。第三十三条在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总行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在公司网站发布信息披露报告的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发展规划部门负责发布撤销一级分行信息和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信息;

2.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发布本公司或一级分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对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订或实质性变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等关联交易的逐笔披露,以及季度结束后一般关联交易的合并披露;

3.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监管资本和流动性指标等相关报告。

4.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和附属子公司根据银行业监管规定需编制并在本公司网站披露的其他报告。

(二)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行和附属子公司应当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编制披露报告,报告经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挂网披露。公司网站至少保留最近五年的信息披露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于监管机构针对各专业条线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防止本公司商业机密意外披露影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未经交易所正式允许对外披露本公司信息之前,本公司任何重大信息不得对外披露。本

公司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主管机关的数据、报表,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与上述主管机关签订保密协议。负责本公司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担任本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由本公司主办部门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八条总行有关部门及分(支)行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等凡涉及本公司重要财务数据、重大经营活动及可能影响股价变化的内容,须严格核对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以本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以及重大事项的,应得到相关职能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进行宣传。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组织的新业务品种、服务承诺、银企合作等方面的宣传,在不违反上条规定时,由本公司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外形象宣传和市场营销、产品推介的有权审批人审阅后对外公布。

第四十条总行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形象和业务宣传的整体策划和管理,涉及业务宣传的稿件及各类新闻稿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审核。对股评人士的询问和媒体记者的采访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情况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和总行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为五年。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为五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三条如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未完成的计划或协商,存在不确定性,属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十四条如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证券监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以及根据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地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本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作适当处理。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四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五)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八)股东大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九)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包括董事兼职情况;

(十)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十一)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简历,包括

监事兼职情况;

(十二)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十三)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十四)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十五)总行部门设置情况及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十六)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十七)企业管治报告;

(十八)重大事项;

(十九)风险管理信息;

(二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参照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六)公司企业管治;

(七)重大事项;

(八)风险管理信息;

(九)财务会计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季度报告按监管相关要求执行。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统筹组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工作;总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要求、行业监管要求向牵头编制部门提交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应在知悉情况后通过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一)公司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权的50%;

(三)公司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五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五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五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在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第五十八条在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主要是指: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七)应当披露的交易;

(八)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联系电话、网址发生变更;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

(十三)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六)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七)项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不含主营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大额授信(含单一品种和综合授信);

(十二)贷款(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进出口押汇);

(十三)拆放金融性公司;

(十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公司拟进行的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单笔对外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七)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八)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本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按下列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且市场已有传闻,本公司股票价格及成交量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事宜的进展或澄清传闻。

(二)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本公司必

须在之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公布后,如果协议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终止的,本公司必须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三)交易事项须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经批准本公司应立即披露;已公告的交易事项未获批准的,本公司也应立即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十五)项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1%以上;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十一)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三)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六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分支机构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关联交易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七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本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本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在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报告

第七十条在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指,本公司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发布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撤销一级分行;

(二)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三)本公司或一级分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四)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需逐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需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监管资本和流动性指标等;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或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评价制度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并将自我评估情况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年度评价,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章信息披露纪律及责任追究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本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全体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董事会授权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披露职责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信息。第七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第七十七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员工均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外接待均应以本公司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本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信息,应予以婉拒。第七十八条董事会或本公司寄送给股东或董事、监事的会议通知、讨论文件等资料,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在未形成决议以及形成决议未报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之前,均需保密。如发现上述人员早

于本公司第一时间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散布不该披露的信息、文件,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第七十九条本公司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须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及审计部负责调查、认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视造成后果的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和其他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暂停或取消上岗资格、扣减贡献积分、通报批评、降低行员薪资等级、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条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规程执行,造成信息漏报、误报,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第七十九条处理。第八十一条公司全体人员须遵守本制度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有违反该等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声誉风险),按照第七十九条处理。

第八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原因、而非有关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有关人员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和附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所涉及总行部门架构、名称、职责发生变化的,本制度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接。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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