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公司有2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有2名激励对象因第一期行权期已结束尚未行权,未行权的第一期股票期权终止行权。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0.85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拟注销股票期权数 (万份) | 拟注销股票期权原因 |
1 | 张清民 | 副总经理 | 4.20 | 第一期行权期已结束尚未行权 |
2 | 张用钊 | 副总经理 | 4.20 | 第一期行权期已结束尚未行权 |
3 | 曾定龙 | 其他核心人员 | 1.176 | 因个人原因离职 |
4 | 许敏意 | 其他核心人员 | 1.274 | 因个人原因离职 |
合计 | 10.85 |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注销。本次部分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数由110人调整为108人,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72.862万份调整为362.012万份。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本页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张名坚 沈佳骏 黄小兵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