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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园股份: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监事会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 《关于注销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36)。

二、 《关于调整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详见《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37)。

三、 《关于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该2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对获授的共计115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行权手续。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详见《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38)。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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