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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公章;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4、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三千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有)。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八)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十五)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九)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三十六条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六条规定。

已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第三十五条第(八)项标准的,适用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谢绝。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四十九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6号楼5层501C室邮编:100176电话:010 67867668传真:010-67867668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八章 处 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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