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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30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和《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或股东利益优先。第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执行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审查和决策权限内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裁组织实施。

(二)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针对具体事项或设定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一并提交。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出相应书面记录。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会会议,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的具体事项及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七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应当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据此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行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四十二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四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出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既不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章 董事会经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经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经费支出经董事长审批,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专户列支。

董事会经费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费用;

(二)董事的调研活动经费及培训费;

(三)公司宣传及信息披露费用;

(四)聘请法律顾问费用;

(五)董事会秘书的公关、交通、差旅、资料、培训等活动经费;

(六)其他必要的经费。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立即予以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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