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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瀚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30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对全体投资者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对《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对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必要性原则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内幕信息;

(二)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或发放保密提示函;

(三)对记载内幕信息的文件进行控制,对记载内幕信息的文件的发放、复制、收回、销毁进行登记;

(四)对存储内幕信息的计算机实施限制,禁止无关人员使用;

(五)为经常接触内幕信息的财务、内部审计、证券事务部门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第五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做好公司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由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公司予以汇总。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其他相关单位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组织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工作。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第六条所列事项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批评教育、公开检讨、调整工作岗位、调离岗位、降级、解聘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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