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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吉敏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后续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吴通红先生、李力敏先生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3-073)。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3-07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3-07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董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一)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议案(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二),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上述议案(一)、议案(二)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董事会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一)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吴通红先生、李力敏先生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一)时已回避表决。

(四)本次会议形成决议生效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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