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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大宏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78号”文《关于同意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许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0.2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合计48,318.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2,790.6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14-0001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投资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
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28,66517,832.6662.21%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4,1053,712.1890.43%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4,0291,385.9934.40%
合计36,79922,930.8362.31%

自IPO募集资金到位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IPO募投项目处于持续投入状态,未出现募投项目长期搁置的情况。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以下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受下游基建、地产等市场环境变动,近年来砂石需求市场出现一定幅度下滑,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度放缓项目建设进度,以更好匹配下游市场需求。根据砂石骨料网数据中心统计,2022年全国砂石需求量同比上年下降10.94%,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在2023年初放缓了对各募投项目的建设投入进度,并拟根据2023年市场变化及预期情况及时优化整体建设进度,计划将“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预定建设完成日期由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4年3月31日,将“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预定建设完成日期由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

四、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规定,募投项目出现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营销服

务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拓展营销服务网络覆盖的范围,配合公司扩能项目,促进公司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

全国砂石、矿石分布广泛、地处偏僻,受砂石骨料行业供给侧改革公司客户结构有所调整,且近年来受宏观市场经济环境影响,下游市场需求出现一定幅度下滑,市场表现疲软,市场竞争加剧,客户对设备供应商的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普遍把是否能够及时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指标。因此,只有拥有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才能扩大、稳定客户群体,也能向客户持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本次项目建设完成后,会拓展公司营销服务网络的覆盖范围,增强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有效促进公司销售规模的增长。此外,随着公司“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将大幅提高,客观上需要公司加强营销网络建设,提高市场销售能力,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使公司产、销体系相匹配。

2、完善营销服务网点职能,显著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服务水平

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新设及升级的全部营销服务中心都将建立便于快速服务支持响应的备件库、产品演示与客户体验培训中心,用于营销与服务支持的交通设备等也将得到较大程度的补充。同时项目还将升级各网点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将各分支机构的现场问题及时反馈到总部,迅速调动公司各方资源解决问题,做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显著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服务水平。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公司重视营销团队的建设,销售团队包括产品、客服、销售、推广等各类专业型人才,通过对客户生产环境的调研、专业分析,为客户制定其所需的破碎、筛分成套设备解决方案。经过多年的建设,公司已组建了高素质、专业性强的销售团队,拥有了较为稳定的客户基础,并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同时,通过多年来在营销方面的投入,公司也已经拥有了良好的渠道运营、管理经验和区域市场布局策略,原有的优质营销渠道对公司的新的营销网络建设有一定的推力作用。

(三)项目预计收益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但项目建成后将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公司发展空间,增强公司中长期发展后劲,强化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这将提高市场销售能力,以满足产能扩张与新业务开展的需要,使公司产、销体系相匹配。

(四)重新论证的结论

经重新论证,公司认为“营销服务中心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对“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中心项目”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重新论证,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对“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中心项目”进行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重新论证,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等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重新论证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破碎筛分(成套)

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中心项目”进行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重新论证,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重新论证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中心项目”进行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的重新论证,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重新论证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重新论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国都证券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重新论证的事项无异议。同时提请公司注意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海华胡志明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1月 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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