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苏滁国际商务中心6楼10号会议室。
4、召集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郑旭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数为
99,469,1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00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99,358,5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为110,6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0,6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0,6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376,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49%;反对9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376,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49%;反对9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翼航、许潇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