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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30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配备常设秘书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工作。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司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公司信息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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